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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 2003-06-18 信息来源: 字体:[ ]


      参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均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十二月底各单位须将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备案。
       2、各单位应对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情况认真审核,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属填写有误需要更改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查证核实,并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审批。
       3、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各单位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
       4、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后一个月内,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其免职通知、个人档案、身份证、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退休人员还须携带《独生子女证》)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可以提高5%-15%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等退休人员,还须分别填报《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呈报表》一式三份和高级职称、劳动模范等审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市委组织部综干处在接到报送的《退休审批表》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签发《退休证》。
       6、对按国家规定须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日常退休审批工作一般集中安排在每周三。